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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水费、代财政收费标准
用水类别 |
水费 (元/m³) |
污水费 (元/m³) |
垃圾费 (元/m³) |
|
居民 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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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用水量≤20 m³ |
1.91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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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 |
第二阶梯 20m³<用水量≤36 m³ |
2.87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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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用水量>36 m³ |
5.73 |
3.45 |
||
合表水价 |
2.04 |
1.2 |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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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2.29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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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7 |
2.31 |
||
趸售商住小区 |
1.8 |
1.15 |
||
趸售村(社区) |
1.91 |
按实际计收 |
注:
1.市政消防用水暂不收费。
2.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
4.特种用水是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5.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和村(社区)总表实行趸售供水的,执行趸售价格。
6.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基本用水额度,每月用水超过基本用水额度的部分实行阶梯计价收费。其中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对执行合表水价的用户在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7.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100%计征;实行趸售用水的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
8.居民污水处理费参照居民自来水价格阶梯水价制度实行污水处理费阶梯收费制度。
9.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用户,垃圾处理费按80%计收;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用户按居民用户标准计征。
10.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分别由清溪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管,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市财政随水费征收。
水务工程运营中心:0769-87732811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0769-87731658